根據有關規定,明確熱載體爐本體、附屬設備、安全附件及儀表、自控保護裝置、燃燒設備、輔助裝置、管道、閥門、輔機的全面檢查、大小修、清灰(焦)、檢驗、校驗等工作的間隔時間及責任人員,并明確停爐保養的方法。
司爐工交班制度
1.交班人員應提前做好交班準備工作,如接班人員未按時接班可向鍋爐房管理人員匯報,但不得離開工作崗位。
2.接班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達鍋爐房,聽取交班情況介紹,由交接班雙方共同按巡回檢查路線認真檢查,并將交接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認真記入交接班記錄中,并由雙方簽字認可。
3.遇到時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交接班,必要時可報請鍋爐房管理人員協調解決,"五不交接"是:
⑴熱載體爐受熱面、附屬設備、安全附件、自控保護裝置、主要閥門管道等主要設備、部件出現導常情況時不進行交接班。
⑵溫度、壓力、液位及燃燒情況異常時不進行交接班。
⑶不交班給剛喝過酒的司爐工和無證司爐工。
⑷正在處理事故時不進行交接班。
⑸記錄不齊全、不正確,工具備件不齊全或出借手續不全不進行交接班。
4.交接班人員在交接班記錄中簽字后再發現的問題,原則上由接班人員負責。
熱傳導液管理制度
⒈使用單位應根據有機熱載體爐的有關規定和出廠說明書的要求,明確間隔時間分析熱傳導液的哪些性能指標,但至少每年應對其殘碳(應≤1.5%)、酸值(應≤0.5mgKoH/g)粘度(變化應≤15%)、閃點(變化應≤20%)進行分析、當兩項分析不合格或熱載體分解成份含量超過10%時,應及時采取更換,再生等措施。
⒉熱傳導液必須經過脫水后方可使用。不同的熱傳導液不宜混合使用。需要混合使用時,混用前應由熱傳導液生產單位提供混用條件的要求。
⒊規定本單位熱傳導液較高使用溫度、出液與回液的較大溫差及膨脹器內的熱傳導液超高允許溫度(不得超過70℃以免氧化)等,并應有相應的調節保護裝置。
⒋嚴禁人為混合水、酸、堿及其它雜質。
⒌規定清理過濾器的間隔時間。